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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权众筹的“香饽饽”该怎么吃

2015年06月05日 14:38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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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期,关于股权众筹的认定、监管等标准,已经提交到相关立法机构,《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股权众筹合法化、初创企业融资规模等问题,将会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在日前举行的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会给众筹一个法律地位。

  新形态,其实源于老问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完善、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尤为严重。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则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一种可能,也为社会富余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

  股权众筹,作为P2P之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全新金融业态,拥有门槛低、效率高且突破地域及渠道等融资限制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自去年至今,京东、阿里巴巴等巨头已纷纷着手抢占股权众筹平台市场,2015年互联网金融最热点非股权众筹莫属。其实早在2009年国内便出现了股权众筹的概念,但直至近两年才急剧升温。

  既然股权众筹是一块香饽饽,为什么频频遇冷?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为法律定位不明确,股权众筹由于其面向公众的性质,很容易踩到法律红线,比如非法集资,或涉嫌公开发行股份,这些法律严令禁止的现行规定,无疑让股权众筹的“众”难以实现;二是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行业存在质量良莠不齐、管理信息不透明、估值定价无依据、退出周期过长、退出方式不明等原则性硬伤;三是行业相关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使得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系数增高。

  基于此,2015年4月20日提交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及去年年底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定义并制定了行业规范管理条例,着意加速我国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标志着国内股权众筹行业法律地位即将明确与合法化。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方的准入资格和职责进行了阐释。其中有关投资者范围的划定,意味着投资者不再是无门槛进入股权众筹市场,需经证券业协会审核投资者个人资产或投资情况。有从事股权众筹的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硬性规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过高,将背离“众”的概念,而政府部门的初衷在于减少投资失败后资金损失带来的经济压力,确保业界生态健康持续的发展状态。其实两种声音代表不同的思考立场,并不冲突。

  实际上,政府部门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还是主张“严而不细,鼓励创新”的管理方式。几乎在股权众筹平台相关政策出台的同时,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由此可见,监管层力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这一业态的平衡,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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