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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金投资运营面临有利时机

2015年07月01日 09:14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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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公布,养老金入市的步伐也加快了。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6月30日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发布会上表示,在实际运营中,进入股市的基金规模和时点不是由政府来直接操作的,而是授权受托的市场机构来具体运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达到投资比例的上限。“因此要说到对股市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对股市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平缓和循序渐进的。”他还表示,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现在的时机是有利的。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预计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两万多亿元。但也不是马上就能汇集起来,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改革的意义,李忠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在这个背景下,加快完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至少有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调动群众缴费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二是有利于拓宽基金来源,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推进全国统筹。三是有利于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

  “现在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也在逐步规范,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现在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在的时机也是有利的。”李忠说。

  此外,李忠表示,养老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人社部在拟定《办法》的时候,一个最主要的考虑就是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不能让老百姓的养命钱出现重大风险。在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从制度上、组织上、工作上都会有一系列的举措,来保证基金的安全。

  比如,《办法》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分别明确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办法》明确,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来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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