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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新规出炉 建立黑名单制度

2015年07月30日 10:06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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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场外证券经纪业务;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场外金融衍生品等十四种业务形式,同时,上述业务均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

  按照《办法》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对首次业务备案,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中国证券业协会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接受备案。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限6个月到24个不等,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程丹)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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