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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财务公款炒股亏损后潜逃 在外地赌博时被抓获

2015年09月01日 07:3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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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刘松壮是两家国企的财务人员,他利用管理财务公章的便利,先后从公司挪用288万余元用于炒股。不料股票遭遇严重亏损,刘松壮遂携款潜逃。逃亡6年后,刘松壮因赌博被抓。近日,市一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案情

  用公款炒股“打水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2岁的刘松壮,在2000年7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京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京泽公司)及晋城市富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财务签章的职务便利,以转账支票形式,先后从富华公司挪用208万余元,从京泽公司挪用80万元。

  随后,刘松壮将挪用的288万余元存入他以妻子的名义开设的大同证券公司晋城营业部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其间,刘松壮亦将个人现金71.1万元投入该股票账户,后共取现35.8万元。截至2007年3月,刘松壮购买的股票遭遇严重亏损,于是他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取现90670元,携款潜逃。

  2014年5月29日,刘松壮因涉嫌赌博,在山西省晋城市被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款未退赔。

  据了解,京泽公司与富华公司同为某国企的全资子

  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故刘松壮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供述

  亏太多被迫多次作案

  法庭上,刘松壮称,1999年至2006年间,他同时负责富华公司、京泽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于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金某另有职务,他的人名章和公司财务章都由其保管,财务支出可以由其电话请示后先领取支票再补签字。

  其间,刘松壮编造虚假业务,先后三次从富华公司和京泽公司领取总计288万余元的支票,存入以其妻子金某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并委托韩某、王某帮其炒股。他还曾将自己借的一部分钱也投入到股票账户中。

  为掩饰挪用公款的事实,刘松壮通过他人伪造财务凭证、利息清单、往来款收据、银行存单等单据。“我想归还公款,但因为股票账户亏损严重,被迫第二次、第三次挪用公款,后来实在无力偿还,才想到潜逃。”

  庭审时,刘松壮称事后十分懊恼、后悔,逃亡的6年里,他度日如年,感觉比现在蹲在看守所还难受。

  另据了解,案发后,刘松壮的妻子金某提供证言称,她对刘松壮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炒股的事并不知情,在2007年刘松壮潜逃后,她才得知丈夫挪用公款的情况,此后也未与其再联系。

  >>判决

  两罪并罚终审判16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

  刘松壮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鉴于刘松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刘松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决刘松壮退赔288万余元发还受害公司。

  刘松壮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

  市一中院经查认为,2007年7月刘松壮作案后潜逃,时间长达6年,2014年5月刘松壮因赌博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编造虚假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刘松壮不具有自首情节。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对于刘松壮所提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市一中院认为,刘松壮挪用公款至个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后携带清户资金潜逃,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鉴于刘松壮将公款和个人款项混同炒作,导致清户资金无法区分性质,故原判以该股票账户中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投入比例为基础,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认定贪污公款数额为8万余元的事实清楚。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凤临)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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