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后徐翔时代”急需负面清单管理

2015年11月19日 10:0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 观察家

  监管部门应该以徐翔案及中信证券案审理为抓手,使之成为再次规范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契机,让“阳光私募”不惧阳光。

  据媒体报道,过去10个月中业绩直逼私募业绩榜首泽熙3期的思源1期基金管理人舆行投资管理公司,旗下私募产品犹如蒸汽飘散般地在最新私募业绩榜单中销声匿迹。

  鉴于私募性质和业务特点,私募基金的发行一直都归属于非公开范畴,为特定人群专业理财的机构,本无需面向公众公告其业绩,其选择不向公众发布基金净值本无可厚非。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众多私募基金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竞争日趋白热化也促使各大私募基金参与“阳关私募排行榜”,以宣示财技的方式吸引更多客户上门。

  如今徐翔事件后,许多私募基金对各类“阳光私募排行榜”一反炫技常态,已经开始为“到底要不要退出前五名”而忧虑,这大致源自徐翔被抓后的寒蝉效应:一是尽管徐翔被调查的官方事由是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股价,但诸如触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等犯罪规定,从技术角度阐释清楚难度较大,许多私募基金尚无法清晰把控好这个边界,大家都希望随着徐翔案步入司法审判程序,更多细节出炉,以匡定矫枉自己的行为规范,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二是国内股市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尚待完善,乱象炒作等野蛮成长现象相对突出,很多私募基金公司的操作可能多聚焦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对多数私募基金公司来说,在徐翔案判决未完成之前,对各类“阳光私募排行榜”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矛盾心态自然在情理之中。私募界的这种矛盾心态,已然宣示出徐翔案之于私募界、乃至资本市场的复杂意义。目前各界期望历经新近这轮股市动荡后,中国资本市场能以更加健康的状态、焕然一新的面貌昭示于人,而这需要决策层真正有效贯彻中央设定的负面清单管理的行政体制改革,为证券市场构建一个良序的市场环境。

  就制度建设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比较常见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设定一个基于负面清单的楚河汉界,明示参与者什么是触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的底线,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能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框架,厘清市场交易自由的边界,逐步清除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进而消除市场参与者的疑虑,为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市场投资者的阳光作业创造制度环境。

  在强化监管他律的同时,还应为市场培育自律自治能力的创造条件。部分典型的利用信息不对称的隐秘犯罪,如内幕交易问题,若单纯依靠监管他律,则不仅取证成本较高,而且在取证过程中可能需要特殊手段,而使程序正义上受到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因素的干扰,与负面清单管理的制度框架存在一定的分歧。而如果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诉讼、辩方举证等制度,赋予市场投资者合法质疑和维权的权利,将在市场培育无数双秃鹰般眼睛,抬高内幕交易成本和内幕交易的发现成本等。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以徐翔案及中信证券案审理为抓手,使之成为再次规范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契机,为其实现规范运行开启机会之窗,让私募能在专属理财中享受阳光,接受必要的约束和监管,而非在阳光底下以私募之名行内幕交易、操作股价之实。

  □苏亮瑜(越秀金控副总经理,金融研究所所长)

【编辑:陆肖肖】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