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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股发审提速加剧隐忧 需与发审方式改革结合

2015年11月30日 09:4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在11月27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从9个方面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

  其中,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例如,规定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等。这一规定,被部分市场人士理解为IPO从申报到上市最快75天。当然,这是对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的误读。有专业人士称,在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的背景下,假设有两轮反馈,从受理材料到发审会召开基本上要6个月。

  其实,不论是75天也好,半年时间也罢,相对于目前IPO公司的长期排队而言,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确实是极大地缩短了IPO公司的发审时间,这是证券业反腐之后出现的新气象。

  但新股发审的提速,进一步加剧了新股发审沦为“纸上发审”的担忧。因为从《意见》所作出的安排来看,并没有到IPO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的安排。这种不进行实地考察的“纸上发审”,正是此前新股发审的一大软肋,也是导致过会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的新股发审安排是在有意识地无限接近于注册制,突出的是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审核。《意见》也特别强调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

  如果新股发审真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目前的监管措施只是强调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却不能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根据目前的《证券法》,即便IPO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处罚的力度也非常有限。

  所以,新股发审工作提速固然必要,但必须与发审方式的改革结合起来,告别“纸上发审”的方式。同时要保证IPO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在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改阶段的情况下,务必从法律上加大对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惩处力度,对于弄虚作假上市的公司,应异常严厉地予以打击。

  □皮海洲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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