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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披露重大事项 深圳证监局对违规公司开罚单

2016年01月15日 07:55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曾炎鑫

  证券时报记者从深圳证监局获悉,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在董事长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延迟4个多月才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日前,该公司受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

  据了解,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去年4月2日被广东省公安厅采取强制措施。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知悉该重大事件后,未向董事会报告,也未组织信息披露,导致公司在长达4个多月时间内一直未公开披露该信息。在独立董事督促下,该公司才于2015年8月26日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披露。

  深圳证监局表示,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立即对该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深圳证监局强调,《证券法》在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对发生的重大事件立即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不同职责明确、细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方式和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勤勉履职,不能刻意隐瞒或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深圳证监局称,在上述案件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目前,深圳证监局已通过《上市公司监管通讯》等方式向辖区上市公司通报,并通过阳光监管机制及时向全市场公开,敲响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的警钟。

  记者获悉,为防范因内部信息传递渠道不畅、传递不及时以及判断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类似该案的信息披露延迟等问题,深圳部分上市公司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首次探索建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

  据介绍,信息披露委员会的职能一般包括搭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传递的补充渠道,对重大疑难无先例披露事项进行讨论或提出建议,推动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考核等。通过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内生自律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这是深圳上市公司加强自律、推动信息披露内控建设、适应未来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趋势和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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