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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手证监会化解证券纠纷 适用法律应尽快完善

2016年07月15日 08: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业内人士认为,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代表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向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本报记者 孙华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确定将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此举代表证券期货市场继续向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华泰证券高级宏观分析师宋雪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李永刚指出,在证券期货行业,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的纠纷频繁发生,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样且复杂。过去的实践表明,完全依靠司法诉讼手段来解决这些纠纷并不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有些纠纷的解决甚至长期拖而不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开展此工作是有意义的、也是必要的。

  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中占比较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维权能力不对等,在面对维权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此,宋雪涛认为,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同时也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一步,有利于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发展基础。

  宋雪涛指出,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表达出明确的信号:证券期货市场的一切纠纷将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不和稀泥”。这也是畅通投资者表达诉求和实现权利的渠道,避免资本市场纠纷陷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问题。

  “此试点工作是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清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试点工作,是已有的纠纷化解机制在证券期货行业的特殊应用与发展。

  李永刚认为,这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纠纷发生前的预警与预防机制。重大纠纷发生之前,都存在一个对相关各方提出警示的时间窗口。提前预警可以减少纠纷损失,降低纠纷规模;二是解决纠纷的协商调解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这类纠纷的一个主要途径,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纠纷协商调解机构;三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对于解决这一类纠纷我国司法实践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缺乏完备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件。因此,急需加强、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邱清荣认为,开展试点工作应当注意证券期货行业的自身特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复杂、投资者举证难以及案件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应该重视专业人士、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同时开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对于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该严格监管的就要严格监管、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就应该由人民法院及时判决,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孙华)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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