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信息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1%

2016年08月19日 09:1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艳)据国资委网站昨天的消息,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在年内启动实施首批试点。

  《意见》明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1%;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4%。

  《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了总体原则、开展条件、员工入股及股权管理等细则。

  根据《意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应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试点企业要求营收和利润90%以上来自集团外部市场。

  员工入股应以岗定股,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1%;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4%。

  根据安排,试点企业的推进方式是“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首批试点中央企子公司数量为10家,地方国企为5到10家。

  □关键词

  试点企业身份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

  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意见》。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企业资格 须满足四大条件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持股员工身份 公司骨干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总量 不高于总股本的30%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釆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员工持股前提 保证国有股东控股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员工入股条件 必须真实合规出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权分红 不得承诺托底条款

  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囯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员工入股价格 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员工持股时间 有36个月的锁定期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员工持股转让价格 多种确定方式

  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解读

  员工持股的细则制定很关键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成表示,出台上述《意见》,主要是为了留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三类人才: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在国有企业中,这三类人员的人才流失比较严重,很多人被其他企业高薪挖走或者自己创业开公司;另外,这三类人才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收入不匹配,在心理上有较大的落差,可能就出现“59岁现象”、职务腐败等问题。这三类人才如果持有企业的股份,与企业共同成长,享受到企业发展的红利,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现象。

  王文成表示,《意见》的出发点是安抚、激励这三类人才,这个初衷是很好的,但是,这三类人如果持股,这个持股方案中的入股价格、分红方案就很关键。入股价格太低,损及企业的利益,太高,又无法调动骨干的积极性;分红方案也是,分得少,员工积极性不高,分得太多,可能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因此,制定细则的时候要照顾各方的利益诉求,找到平衡点。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真正惠及这三类人才。

  对于单一员工持股不超过1%这个细节,王文成分析,主要是为了避免少数人控制企业。一个企业中,符合持股要求的员工不止30人甚至更多,持股若超1%,有可能超过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设计1%这个上限,以及员工共同持股不超过30%,都是为了保证国有股东控股的地位。国有股东控股34%这是一个底线,虽然只是一个相对控股,但是有了关键的否决权。

【编辑:魏巍】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