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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开罗宣言》:日本欲借旧金山和约搅局

2013年11月30日 11:17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2013年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机构以不同方式展开研讨和纪念。对中国乃至世界而言,《开罗宣言》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当今解决钓鱼岛等重要历史问题的法理依据。

  《开罗宣言》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初露胜利曙光,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开罗的米纳饭店,共同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确认了近代日本侵略、掠夺中国的事实,其中明文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其中当然包括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的钓鱼岛。

  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动作频频,不断试图挑战《开罗宣言》之法律地位,同时试图利用《旧金山和约》来抵消和淡化《开罗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以此作为其对钓鱼岛主权的解释。同时台湾岛内亦有势力无视《开罗宣言》,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鼓吹国家分裂,推行“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主张。

  针对岛内“台独”分子的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表示,《开罗宣言》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国际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明确宣誓:“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这成为日本投降,中国收复台湾、澎湖等失土的国际法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表示,日本以“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来质疑《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是讲不通的。在国际法惯例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属于广义的条约,有其法律效力。同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经过《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确认,确实具有国际效果和法律效力。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亦表示,日本战败投降,是以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为基础的,其中规定的国土问题,是日本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刘江永教授梳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联系时指出:《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表示,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屡次被其后的国际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国际实践充分验证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开罗宣言》可以说是这些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同时,刘江永从日本国内法角度分析该问题指出,从日本的国内法来看,日本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日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从宪法问题上来看,日本必须遵守和中国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因此,不论从国际法抑或日本国内法角度来讲,《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都不容置疑。

  日本企图借《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搅混水

  前文有述,日本试图利用《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来抵消和淡化《开罗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以此作为其对钓鱼岛主权的解释。

  《旧金山和约》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条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和约声明:日本承认朝鲜半岛之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该和约在第三条中声明,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亦表示,北纬29度以南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且其中并未提及钓鱼岛。1971年美日达成《归还冲绳协议》,将冲绳和琉球归还日本,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遭到大陆及台湾强烈反对和抗议。美日的这一行为造成了迄今仍然冲击中日关系、影响地区稳定的钓鱼岛问题。

  刘江永指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旧金山和约》签署过程中,大陆和台湾都没能派代表与会。《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大背景下,没有中国这个重要的战胜国参与下与日本所签订的。1950年,周恩来总理就发表声明,称《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此后中国政府多次对此进行严正声明,表示《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同时日本对《旧金山和约》中模糊的第三条规定的片面解释,是其单方面的。

  因此,日本所谓的对钓鱼岛拥有的主权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与《开罗宣言》精神相违背。高洪指出,美国此种行为及其后续炮制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改变了美国在战后初期的政策,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的原则。

  时至今日,《开罗宣言》历经70年风风雨雨,专家表示,它是战后重建国际新秩序的重要基石,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它的内容已被多个国际法文件再三确认,对于建立战后世界和平和东亚国际秩序起到奠基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指出,《开罗宣言》是解决二战后领土范围的国际法依据。也是中国人民经过14年的全面抗日战争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实际成果,是抗战胜利果实的早期法律表现。以史为鉴,70年后的今天,钓鱼岛争端问题,《开罗宣言》也是我国从国际法角度维护领土主权的法律保障。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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