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6日电 袭胸十秒、舌吻五秒均曾被台湾彰化法院法官认为是性骚扰强制触摸罪,引发社会哗然后,才改依强制猥亵罪判刑。而另一件在麦当劳女厕偷摸如厕少女下体两秒的案件,也发生同样情形,经检方上诉,台湾“高院”发回重审,彰化法院改依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七个月徒刑、缓刑五年,缓刑期间除交付保护管束外,并应强制接受治疗和辅导。
据台湾《苹果日报》,此案发生于去年十二月初晚间,男子刘某见一名十七岁高职少女进入麦当劳,即尾随少女到该店三楼,见少女进入女厕,也跟着潜入隔壁间厕所。
刘某利用厕所隔板下方有十五厘米的空隙,趴在地板上偷窥少女如厕,并大胆伸手抚摸少女下体一、二秒。被害少女惊觉有怪手摸下体,吓得起身大叫“色狼”,刘某才夺门而出逃出该店。
当时五名在麦当劳用餐的高中学生见状,立即追出店外,将刘某制伏在地,由警方移送法办。检方将刘某依触犯强制猥亵罪嫌提起公诉。
不过,案件移送彰化法院审理时,合议庭法官却认为刘某抚摸被害人下体,并未施以强制力,而是用“偷摸”的,且时间短促不到两秒,其犯行可说在被害少女显现不从意愿前就已结束,并非强制猥亵罪规范,应以触犯“性骚扰防治法”强制触摸罪论处。
公诉检察官不服,认为刘某触摸被害少女下体,直到被害少女发现尖叫才罢手,已非趁人不备,刘某行为已违反被害人意愿,自应以“刑法”强制猥亵罪论处,因而提起上诉。
由于袭胸、舌吻和此案,在一审时接连做出无罪或公诉不受理判决后,引发很大争议,不但妇女团体同声挞伐,台“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也表达关切,迫使台“最高法院”议决类似案件只要“违反被害人意愿”,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对于这起和袭胸、舌吻案同样引发争议的案子改判,彰化法院发言人昨天指出,更审合议庭法官认为行为人不必以暴力胁迫手段至被害人无法抗拒,只要有违反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就构成“刑法”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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