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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应对台司法有信心 不押扁照样得法治正义

2008年12月17日 11: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17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说,连日以来,台北法院法官做成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受到不少质疑与批评。很多人认为,若不是陈水扁,不会得到如此特殊待遇;无保释放是司法向特权低头。类似责难不无道理,而扁获释背后有不容忽略的基本原则,必须有所坚持;不能因碰到了陈水扁,就放弃原则。

  原文摘录如下:

  仔细阅读特侦组起诉书的人,应已得到被告们证据确凿、罪无可逃的印象。

  从绿营人士的普遍反应,已可看出一些迹象。然而,台湾毕竟要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法治之地。检方提出了民众皆曰“可为、有为”的证据,我们还需不需要一场认真的司法审判?

  对于看来证据确凿、重罪难逃的被告,是否就应该押起来受审,放弃无罪推定的原则,松懈非经审判不予处罚的坚持?

  如果答案是该坚守原则,就应对司法有些耐心,被告应受到的处罚,审判有罪确定之后,跑也跑不掉,不必以审前羁押、折抵刑期的方式,提前施以处罚。

  陈水扁遭释放之后,严以责人,宽以待己,不知反省、不识羞耻的态度,很容易予人法院不该放人的感觉。

  也有人担心,他又可享受前簇后拥、四下游行的礼遇,会让待查的案件难以为继,甚至会使得证人翻供而逍遥法外。但我们不会以为,如果不将一些被告羁押起来,检方就无法凭着科学能力办案,就不能成功地将被告定罪。

  特侦组认为仍有羁押陈水扁的理由,要提起抗告,本可依法试图说服法院,再施铁腕。

  但无论如何,检方并不至于承认,若不羁押陈水扁,只凭检方客观的搜证与追诉努力,就不可能将他绳之以法;制度上的安排,也绝不是不受羁押的被告就不会有罪;有罪的被告,就一定要审前施以羁押。

  总不能说陈水扁有如毒蛇猛兽,只要放在外头,倾司法之力也将拿他无可奈何。

  检方起诉陈水扁,法院无保释放,是全世界都在看的事。司法采取高的“人权标准”办案,根据足够的证据,不必羁押被告,扎扎实实、漂漂亮亮地定罪,再施以应得的处罚,证明台湾的司法不必依赖不符“人权”要求的方法,也能得到法治正义。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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