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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不清晰不完善 足协转会政策埋下隐患

2008年10月13日 11:16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因退出中超联赛而被中国足协取消注册资格的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的第一大股东光谷集团,近来一直都在寻找“继任者”,希望实现俱乐部的整体转让。但残酷的现实是:在中国足球环境每况愈下的背景下,敢于投身足球产业的企业又有几家呢?更何况重新注资的企业要接受球队先从乙级联赛打起的现实。

  如果本赛季中超结束后,光谷方面找不到买家,球员只能各奔东西。当初光谷退出之际,曾传出足协要求该俱乐部球员“零转会”的消息,即光谷球员转投他队,光谷俱乐部不得收取转会费。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光谷俱乐部高层的不满,“作为俱乐部的资产,俱乐部对球员拥有所有权”。

  其实,前些年的中国足协有关章程规定,如果俱乐部退出中超,球员的转让权归属中超联赛委员会,转会费用于发展中国青少年足球。但这项规定受到许多俱乐部的质疑,后来不得不作出修改。

  在去年重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第14条规定,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

  “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这句话应理解为:俱乐部有权收取转会费,但不得在此问题上给球员和转入俱乐部设置障碍。但按这样进行操作,很可能会埋下隐患:转入俱乐部想以最低廉的价格(甚至不想支出转会费)招募球员,球员也愿意加盟该俱乐部,但光谷俱乐部不能接受较低的转会费(甚至得不到转会费),从而拒绝出让球员。如果届时足协搬出“俱乐部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的条款,不知光谷方面又会闹出什么动静。

  对足协而言,更致命的一点是:既然光谷俱乐部已不是在足协注册的俱乐部,那就不必再接受来自足协的行业领导,遵守足协制定的转会规定也就无从谈起了。

  前足协联赛部主任郎效农日前在谈到俱乐部退赛后球员的身份认定和转会问题时,也坦言“非常复杂”、“无法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

  从此事可以看出,作为联赛宏观管理者的足协,必须制定清晰而完善的规则,避免在处理某些纠纷时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高炜)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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