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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强奸罪获刑10年 法院:此案定性无关身份

2013年09月27日 07:5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张淑玲)昨日上午,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5人均因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缓刑。

  昨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已成年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海淀法院认为,海淀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等5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故作出以上判决。

  海淀法院指出,杨某某接受了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3人的道歉和赔偿,并申请撤回了该案附带的民事诉讼。同时,杨某某要求对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

  昨日上午10时45分,海淀法院召开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新闻发布会,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范君,向几十名记者通报了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指控及罪名成立、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以及量刑意见等情况。昨日11时30分,范君及该案审判长秦硕等在线回答公众提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此进行了即时播报。

  □案情发布

  受害女确遭踢踹被强行脱光衣服

  昨天,海淀法院发布了此案案情。

  今年2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在海淀区夜半酒吧饮酒,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杨某某与对方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便要求下车,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其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的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房间后,李某某等人要求其脱衣服,杨某某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疑问解答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发之后,公众一直就此案该被定性为嫖娼还是强奸、杨某某身份是否影响案件性质、量刑是否公平以及其他4人的身份背景等问题存在疑问。昨天,了解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解答。

  1

  问题:为何定性为强奸?

  回应:多人供述相互印证

  海淀法院查明,5人均供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了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某某曾辩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海淀法院认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已证明李某某是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2

  问题: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回应:此案定性无关身份

  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某为酒吧陪酒女,是勾引未成年人犯罪,杨某某方曾发短信向李某某家勒索50万元。而杨某某律师表示,杨某某半工半读,并非陪酒女或卖淫女。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陪酒与卖淫性质不同,在女性不情愿时,任何强迫性行为均属强奸。另外,被害人及酒吧是否与李某某家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3

  问题:李某某是否判重了?

  回应:虽是未成年但不悔罪

  法院认为,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某主动施暴,地位与作用大,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尚未成年,故从轻处罚判处10年;王某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弟俩及张某某3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3人从轻处罚。张某某和魏某某(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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