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获刑10年 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杨某某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因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确有区别,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予区分。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