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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武林外传》闹纠纷 民企向中影集团索要1亿

2013年11月09日 15:1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热映的电影版《武林外传》上映后票房飘红,在投资方迎来收获时节之际,作为其中一方的民营企业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却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其合作拍摄电影版《武林外传》收益分成约1亿元,该起诉讼也是近年来影视业中涉及金额最大的案件之一。7日上午,本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之前,书记员用手推车将本案有关证据“推进”了法庭,双方提交的证据摞起来高达一米。

  据原告联盟影业称,2009年12月31日,热门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制作者联盟影业与中影制片分公司签订合同,联合投资拍摄《武林外传》电影版。

  合同显示,双方共同投资1700万元拍摄影片《武林外传》电影版,其中,联盟影业投资占30%,中影集团投资占70%,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之后,按合同约定,联盟影业陆续支付了共计510万元投资款,即全部制片成本1700万元的30%。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

  2011年,贺岁档《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来自北京电视台文娱播报的报道显示,当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

  联盟影业一方认为,2亿元票房收入仅是当年2月份28天中影集团的监控数据。实际上,《武林外传》电影版至4月份才下档。依同期市场行情估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超过3亿元,尚不包括约1000万元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原告联盟影业称,自己仅仅从中影集团获得约500多万元的票房分成,且被告知,“这就是最终的分成数字”。

  庭上,联盟影业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中影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约1亿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中影制片分公司则认为,联盟影业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严重拖延付款,给影片的制作及发行造成严重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两千余万元损失。

  庭审现场,被告辩称,《武林外传》获得票房的巨大成功,被告尽责完成自己应该承担的任务。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中影是影片的制片方,有权决定影片在制作和发行上的所有事宜,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现象。此外,原告在公共媒体和微博上,恶意宣传中影集团,种种歪曲事实的话已经对被告造成困扰,希望原告终止此类行为。

  此案7日当天审理了一天,但未作出判决。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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