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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起诉媒体不实报道侵犯名誉 索赔30万元

2014年06月06日 02:0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有关“林志颖科技公司董事身份造假”等消息在网上被大量转载后,引发公众对林志颖科技公司董事身份掺假热议。对此,林志颖认为该信息报道者《电脑报》及华商网信息报道不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遂将他们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电脑报》认为报道只是求证,没有过错;华商网则表示同意道歉。

    林志颖诉称,他是台湾地区演员、歌手和赛车手。今年2月8日,其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辖下华商网发表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

    林志颖一方认为,该文章转自《电脑报》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报道,文章在明显位置标有“掺水的科技达人”、“子虚乌有的操作系统”等虚假内容,甚至将与林志颖无任何关系的“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为是林志颖在26岁时创办的。在此后,《电脑报》再度发文《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一文。

    庭上,华商网辩称,该涉案文章转自网易,作为合作单位,华商网可以转载网易公开发表的稿件。另外,因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公司无法查实林志颖是否为董事,故同意道歉但不同意赔钱。

    《电脑报》认为,其享有舆论监督权,该篇报道自始至终是在求证,并没有确定林志颖不是该公司董事。况且,经充分调查,林志颖现在并非该科技公司的董事。至于其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

    该案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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