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