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澳门原有的名胜古迹会否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护? 长 期 以 来 , 中 西 文 化 的 合 壁 , 留 下 了 很 多 独 具 色 彩 的 名 胜 、 古 迹 和 其 他 历 史 文 物 。 如 景 色 清 幽 的 妈 阁 庙 被 称 为 “ 妈 阁 紫 烟 ” , 巍 峨 壮 观 的 大 三 巴 牌 坊 被 称 为 “ 三 巴 圣 迹 ” , 傍 门 互 通 的 普 济 禅 院 被 称 为 “ 普 济 寻 幽 ” , 素 有 远 东 第 一 灯 塔 之 名 的 东 望 洋 灯 塔 被 称 为 “ 灯 塔 松 涛 ” , 曲 径 回 廊 的 庐 园 被 称 为 “ 庐 园 探 胜 ” , 别 具 一 格 的 葡 式 住 宅 博 物 馆 被 称 为 “ 龙 环 葡 韵 ” , 等 等 。 这 些 名 胜 古 迹 不 仅 是 澳 门 的 文 化 遗 产 , 也 是 澳 门 重 要 的 旅 游 资 源 , 吸 引 了 成 千 上 万 的 游 客 。 澳 门 回 归 后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2 5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将 依 法 保 护 本 地 区 的 名 胜 、 古 迹 和 其 他 历 史 文 物 , 并 保 护 文 物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