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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天实施 患者权利受保护

2002年08月31日 15:16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消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从明天起开始实施。今后老百姓到医院看病要注意些什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怎么办,解决这些问题都有了新的依据。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保护。在进行诊疗活动时,患者可以要求医务人员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必须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过去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的传统作法已有改变,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则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有复印病历的权利,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但是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疗意见等而记录的主观病历资料患者不能复印。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如果不认同医院作出的死亡原因解释,患者家属可以要求进行尸检,但必须遵守有关尸检时间的规定,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患者发现鉴定专家名单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时,可以要求专家回避。必须提醒的是,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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