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在问责方式上,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记者 让宝奎 制作 王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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