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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16: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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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并介绍典型案例。

  【解说】2016年12月,被告人谭某某和张某某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亲,最近库存压力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人民币,下同),详情加QQ”等信息。通常每100个人添加QQ 号,二人即可从上家获得5000元费用。后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行为本质属于诈骗犯罪预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立。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解说】此外,《解释》说明,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在该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分别处罚金十万元和八万元。

  【解说】据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单璐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李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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