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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乘货拉拉跳车身亡 平台该担何责?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 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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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女子在长沙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一事,连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月23日,涉事的38岁男性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悉,2月6日晚,23岁女子车某某乘坐货拉拉面包车在搬家途中,从副驾驶席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家属质疑,在行进的不到10公里路程中,面包车为何多次与平台规划线路发生偏航,且车上并无相关安全监控设备。2月21日晚,货拉拉发表声明称,对这一事件的发生表示悲痛和遗憾。事件真相和货拉拉平台该担何责,成为关注焦点。

  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连光阳认为,事件真相和涉事司机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待警方进一步侦办。但作为网约车平台的货拉拉,无论是从《民法典》合同编还是侵权责任编来说,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期】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湘潭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连光阳

  我们首先可以分析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说司机和平台之间,就是说他们货拉拉官方所主张的,这种中介合同的关系的话,按照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它没有直接的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966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民法典929条关于有偿委托的规定,那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受托人(司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货拉拉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其实也不是这样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货拉拉公司没有履行好严格的资格审查及技术监管义务,那也是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公平责任的。

  【解说】连光阳表示,如果货拉拉与司机为雇佣关系,从侵权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货拉拉与司机是挂靠关系,则要看平台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是否从收取司机管理费等相应费用中获利,如果确有获利,那么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时就有义务承担责任,让平台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符合公平原则的。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中特别提到了“跟车人”一项,指“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服务需求方要求乘坐提供服务的车辆,随货物一同到达目的地的人员”“跟车人数不得超过2人”。据此可以得出,货拉拉平台本身是允许人跟车乘坐的,那么就应当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同期】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湘潭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连光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利益。所以说网约车平台要把确保乘客出行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最重要的是对车辆行程的追踪和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记者 徐志雄 王昊昊 长沙报道

责任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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