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港澳台居民按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中新社北京11月1日电 (刘文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1日在北京表示,支持港澳台居民按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当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杨红灿说:“我们一贯支持也非常欢迎台湾同胞到大陆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投资经商,这也有助于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使台湾同胞共享国家的发展机遇。”
他进一步指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坚持了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此外,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逐步扩大施行区域和行业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CEPA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要求,明确登记办法,优化服务措施,为港澳居民创办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便捷条件,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得到稳步发展。
“这次《条例》延续了CEPA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他说,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更好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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