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中,小学三年级学生小丁(化名)由于地面打滑,不慎摔伤,门牙断裂。近日,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小丁在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过程中由于学校安全管理不完善导致其不慎摔伤,学校赔偿小丁精神抚恤费1000元。
2007年11月7日中午12时30分许,浦东新区南码头路某小学进行了一场消防演习,在演习过程中,小丁从楼上撤离时,由于楼面打滑不慎摔倒,门牙断裂、缺损。小丁家人认为,在演习中由于学校楼道地面过于光滑,加之学校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摔倒,导致门牙断裂、缺损,故要求学校赔偿继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原告法定代理人误工费,共计10400元。
学校代表认为,小丁在学校消防演习过程中不慎摔倒确属事实,但学校在组织消防演习过程中,已尽到了安全注意的义务,对小丁摔倒并无过错责任,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理应尽可能地给予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周全的安全管理和提示。现在因学校未能履行上述安全义务而致使原告在学校消防演习过程中不慎摔伤,故被告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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