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牵头业委会 新规将推动业委会成立进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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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会牵头业委会 新规将推动业委会成立进程
2009年01月12日 10:0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事件回放

  因小区业委会一直未能成立,1月6日,朝阳区望京慧谷阳光小区209号楼2单元18户业主向物业递交一份声明,要求物业返还本单元楼道内6块广告牌的广告费。业主们提出此要求的依据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根据《指导规则》第28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居民的想法首先招致物业反对。物业相关负责人认为,2单元业主的做法容易造成混乱,“以单元、楼层划分,广告费该怎么分割呢?”物业坚持广告收入应由业委会处置,随即拒绝返还2单元18户业主的广告费。

  随后,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也表示,如业主打算用《指导规则》第28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以“业委会成立”为前提,否则只能通过物权法,走诉讼程序。

  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区业委会迟迟难成立?新的《指导规则》出台后,又将对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产生哪些影响?

  读者陈先生反映:2004年,我入住慧谷阳光,但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去年10月24日,居委会在小区电梯间内张贴公示,称小区附近将建起一个生活垃圾转运站,但事先并没有征求我们业主的意见。通过这件事,我更加意识到小区业委会的重要性。去年10月底,我们开始筹备小区业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筹备组中必须有开发商参加。之后我们打电话、寄信函,甚至在报纸上登声明,但都联系不上开发商,导致业委会成立毫无进展。物业说,开发公司已萎缩,“名存实亡”。我想知道,如果我们开发商公司在业主收房后解散了,是否就无法成立业委会?

  回复一: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称,开发商“名存实亡”的说法只是物业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效力,只要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注销营业资格,就能参加业委会筹备组。同时,公司法人代表也可采用授权委托书,但授权范围必须明确。

  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13条,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时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所以寻找开发建设单位参加业委会筹备组的工作应该是居委会来承担。

  他表示,考虑到每个小区人数不一,对筹备组成立的时日并没有限制,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指导规则》第20条要求,筹备组成立后的30天内,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回复二:果岭里居委会工作人员称,此前,他们曾多次尝试与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但都没有找到负责人,目前正由街道办负责联系开发商。如开发商放弃参加筹备组,应采用书面形式来明示。

  社区专家看“新规”

  新规将推动业委会成立进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工作部主任(社区专家)舒可心认为,《指导规则》开始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各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进程。

  “《指导规则》中,明确了业委会筹备工作的牵头和组织人——居委会。”舒可心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业主的工作。舒可心说,《指导规则》第11条还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筹备业委会所需的材料”,这就避免了事后联系不上开发商、没有相关材料的麻烦。

  舒可心认为,像慧谷阳光小区这种情况,当开发商已经以行动放弃他们的权利时,也没必要再以书面明示。 (张巍华)

【编辑:高雪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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