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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出台施行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出台施行

2020年05月18日 1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天津5月18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8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18日,一学校工作人员对校园配餐车辆进行入校前的消毒。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当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二十八条,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佟郁 摄
5月18日,一学校工作人员对校园配餐车辆进行入校前的消毒。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当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二十八条,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中新社记者 佟郁 摄

  该《办法》共二十八条,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办法》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称,健全报告制度,是天津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办法》充分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通过拓展报告渠道、减少报告层级、压缩报告时限、实现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创新、强化了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未履行相应职责、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节的,明确了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

  《办法》同时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完)

【编辑: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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