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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

生物安全法: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

2021年04月15日 1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4月15日电 生物安全法15日正式施行。该法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设立“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专章。其中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根据该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中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

  该法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该法强调。

  根据该法,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外界认为,生物安全法总结了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筑牢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制度保障。(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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