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严格措施,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对不执行政策的,山东省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即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意见提出,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董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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