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诈骗短信汇款28万元 银行承担三成责任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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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信诈骗短信汇款28万元 银行承担三成责任
2009年01月22日 11:03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买房人误将诈骗短信当成中介公司的通知,导致28万元房款被骗,由于无法追回钱款,便将受理汇款业务的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因在业务转换时未对客户尽到告知及解释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

  去年2月,沈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房子,约定同年3月5日支付28万元首付款。期间,沈先生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汇款请直接汇到工商银行6222021908001174146,黄毅杰”,沈先生误以为是中介公司的汇款指令,于是将短信转发给母亲周女士,让她去银行汇款,并特意嘱咐母亲开具本票,因为本票比较安全。

  当周女士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开本票时,柜员却告诉她“这里不开本票”,之后未做任何解释,便将一张没有注明业务名称的空白个人业务凭证给周女士填写。周女士按照短信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后,柜员为她办理了汇款手续。

  离开银行后,周女士马上和儿子取得联系,当她得知汇款信息并不确定后,于5分钟内返回银行与柜员交涉。但柜员称款项已汇出无法退回。心急如焚的周女士又要求冻结收款账户,也未能成功。于是,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沈先生收到的是诈骗短信。由于尚未破案,周女士所汇款项无法追回,周女士遂将银行告进法院。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30%赔偿责任。银行不服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轻信诈骗短信,未能理解本票与汇款业务的区别而填写业务凭证,是钱款被骗的主因,周女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银行未向周女士详细解释和告知本票业务与汇款业务的区别及风险,直接转换业务,做法不妥,在周女士交涉后亦未尝试采取补救措施,对周女士款项被骗具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吴艳燕 见习记者 陈琼珂)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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