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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解读

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解读

2021年07月31日 1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7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填补国家法律体系空白。这部法律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创新亮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接受采访,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作为填补国家法律体系空白的大法,首先请您谈谈这部法律是如何谋篇布局的?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郝万禄:谋篇布局首先涉及到法律的定位。我们将本法定位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管总”的法律,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基本政策制度之大成。本法谋篇布局,就是按照“管总”的这个法律定位,贯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关键在于处理摆布好军人地位与军人权益的相互关系,在规范军人地位的基础上,突出军人权益及保障这个重点;在整个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军人权益及保障是军人地位的基础支撑,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是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要保证。按照“地位—权益及保障—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坚持继承创新、统筹兼顾、体系设计的原则,紧贴军人职业特殊属性,科学搭建法律框架结构,共设7章71条,主要包括“六个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这“六个规范”系统全面、逻辑严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合理规范,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科学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重大问题。

  记者:我们知道,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您谈谈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出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法律围绕这个问题作出三个方面规定,三个关键词:责任、考核、表彰。第一,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这样规定,目的是动员并鼓励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做好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第二,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都应当把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责任主体依法履职尽责。第三,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规定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样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榜样和模范,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记者:任何一部法律的有序运行和贯彻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证。请您谈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范的?

  郝万禄:本法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出专门规范。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到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到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都应承担和履行相关职责。这样规定,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管理责任体系。

  关于工作运行机制,有三个层面:在中央层面,法律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在地方层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单位建制做好保障工作;在工作协调层面,明确国防动员系统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设计,有利于形成上下贯通、军地衔接的保障格局。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多元、情况复杂,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多元、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我理解,本法涉及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事务,总体上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部分事务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还有个别事务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法律依据国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这样规定,旨在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增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激活各类保障资源,确保相关经费的有效落实、高效使用。

  记者: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权益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请您谈谈本法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出哪些创新规定?

  郝万禄:着眼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鼓励、倡导作用,强化全民国防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本法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出系统规范,主要有“五个鼓励”: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二是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三是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四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这些规定措施,符合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改革走向,有利于建立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激励机制,提高军人抚恤优待等权益保障质量水平。

  记者:履职保障是职业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请您谈谈法律围绕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作出什么样的规定?

  郝万禄: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人员类法律,都对工作条件保障、身份保障、培训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军人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神圣职责,法律地位重要、使命任务光荣,依法保护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既明确了依法保护军人履职行为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又与国防法关于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保持一致。军人按照国家赋予的使命责任履职,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只有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记者: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国家和社会永远不能忘记。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

  郝万禄:给予英雄烈士及其遗属特殊尊崇、礼遇和待遇,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历史上,我党我军涌现出无数英雄模范人物,用生命和鲜血铸就了共和国的基石。为此,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生命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这些规定,旨在强调尊崇、铭记是对为国家、人民和民族牺牲的军人最好的纪念,充分体现尊崇牺牲军人、褒扬英雄烈士的国家意志,是对军人荣誉的极大认可和有力维护;同时,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褒扬英雄烈士、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纪念场所,其社会主体功能主要有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以及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等,这是引领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本法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凝练概括。

  记者: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军人的荣誉既需要宣扬,又需要坚强有力的保护。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郝万禄:法律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规定。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就是说,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是用法治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记者:请您谈谈法律对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郝万禄:关于这个原则,法律第四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这样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优抚对象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的公民普惠待遇,包括享有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保障待遇;二是强调优抚对象因其身份属性特殊,在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体现贡献激励属性;三是在抚恤优待政策中,有的是针对所有优抚对象提供的普遍优待,有的是针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普惠与优抚叠加共享原则,是对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现行法规政策的重申和提炼概括,能够更好体现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厚爱,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记者:法律围绕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参观游览和文化等优待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郝万禄:法律对此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二是明确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这些设计,对参观游览、文化旅游、交通出行优待的享受主体、优待内容和优待方式作出统一规范,既有对现行法规政策的系统归纳和法律确认,又结合社会发展和官兵期盼作出调整充实,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有利于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责任,增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荣誉感、自豪感,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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