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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事件”宣判 要求三菱附带赔偿诉讼被驳回

2003年06月18日 22:34

  中新社长沙六月十八日电(余娅琳梁建军)曾一度在海内外引发强烈关注的“三菱帕杰罗撞残陆慧事件”,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诉讼之后今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肇事司机李志明向陆慧赔偿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零二十七点一六元,而陆慧要求三菱公司作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则被依法驳回。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李志明出价三十一万元向长沙殿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三凌”吉普车。据一系列手续记载,该车产牌型号为GS三凌SKD件吉普车,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殿海公司还随车交给了李志明一份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车辆销售发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时四十分许,李志明驾驶该车在长沙市某地段拐弯时恰遇陆慧横穿马路,李虽采取了紧急制动并转向等措施,但由于后刹车油管突然破裂导致制动失灵,致使该车仍与陆慧相撞,并造成陆慧受伤,已达到一级伤残标准。

  在陆慧治疗期间,李志明共支付了医疗费用人民币七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元;三菱公司在二00一年二月基于人道主义也给付了人民币十二万元。然而,由于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分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了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陆慧状告三菱帕杰罗案”。

  法院在经过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和审议后认为,作为车主的李志明未完全尽到保持车辆良好性能的义务,同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在法院认定的陆慧因交通事故导致共计人民币五十四万七千一百八十一点六五元的损失中,李志明应赔偿其中的三十八万三千零二十七点一六元。

  而从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档案材料看,该车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组装的所谓“GS三凌SKD件吉普车”,其全部手续以及资料与被告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的相关手续及资料存在差异。从现有的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汉寿县车辆厂的商标许可人。因此,法院对原告陆慧要求被告三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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