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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从重处罚

浙江: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从重处罚

2020年02月08日 17:4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浙江: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从重处罚
    浙江医院隔离病区的医护人员。(资料图) 李晨韵 摄

  (抗击新冠肺炎)浙江: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从重处罚

  中新网杭州2月8日电(记者 郭其钰)记者8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向浙江全省法院下发通知,提出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从重处罚;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因受政府调配被诉违约,法院不予支持等。

  浙江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借机造谣传谣,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各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

  如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同时,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浙江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

  其中提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考虑到暂无有效治疗方案,浙江高院提出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完)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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