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急避难场所等六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
六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
本报讯(记者任珊)《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民用机场、火车站等6类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拒不设立外语标识最高罚5000元。
《规定》中提到,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含义。
6类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这些场所包括:应急避难场所;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国际人才社区;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
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而拒不设置,译写不规范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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