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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可暂缓缴纳社保费

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可暂缓缴纳社保费

2020年07月11日 00:56 来源:北京青年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可暂缓缴纳社保费

  本报讯(记者 解丽)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期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后,在前期减负511亿元的基础上,预计还将减负600多亿元。

  其中,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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