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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释:“山寨春晚”是否侵权?

2008年12月15日 15:05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2008年12月10日,在百度中输入关键字“山寨春晚”已有27900000篇网页显示,“山寨春晚”借助网络越搞越大了。近日,山寨春晚的网址正式公布,网友们可以通过这个网站了解这台晚会的最新进展情况,而后另一以CCSTV主打的网站和贴吧也公布。据“山寨春晚”的筹办人老孟介绍,CCSTV是CHINA COUNTYSIDE TV(中国山寨电视)的缩写,这台晚会也就叫做中国山寨电视春节联欢晚会,跟CCTV没什么关系。 近几天,通过各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媒体的传播,山寨春晚影响力迅速扩大,成为这几天人们重要的谈资。“山寨春晚”负责人继续穷追猛打,参加电视台节目录制、接受媒体采访、管理网站并处理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报名参加山寨春晚,忙得不亦乐乎。2008年12月10日,“山寨春晚”的海报曝光,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 中新社发 许康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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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寨春晚”是否侵权?

  律师认为:若赢利又未经许可,就涉嫌非法经营

  记者就网友提出“山寨春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诚邀律师吴良涛、林颖进行解读。律师表示,晚会若是营业性演出并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有偿广告,须经国家工商、文化部门行政许可,还得通过国家税务登记,设立规范的财务账目,依法纳税。举例说,编排播放山寨版春晚,如果是为了取得点击率,而后拉广告赚钱,以营利为目的,又未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相关许可,就涉嫌非法经营。

  而山寨春晚节目如果是模仿、改编他人作品,是不是侵权?“春晚”又受不受商标法保护?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春晚”如果申请过商标注册,那么其他人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名称就构成侵权。关于节目内容,如果并非原创,而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那么应经过原著作权人同意方可,如果未经同意,如果改编原作品侵害了其完整的权利等,则构成侵权。

  不过,两位律师也表示,“如果举办山寨春晚的目的仅仅在于善意地为大众生活提供娱乐,那么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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