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对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约法三章,我省规定,此类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我省公布的《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中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我省规定,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给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王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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