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高“缩水”10厘米 73户业主获赔169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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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高“缩水”10厘米 73户业主获赔169万
2009年01月16日 09:1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发现房屋层高“缩水”10厘米后,石景山重聚园小区73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并维权胜利。昨天,在石景山法院,业主代表收到了开发商支付的169万元赔偿。

  该小区业主张女士诉称,2006年,她看中了八宝山南路重聚园小区的房子,随后在此买下一处房屋,花费了50多万。2007年交房时,张女士发现层高只有2.7米,而售房合同上是2.8米,整整“缩水”了10厘米。

  她和多名业主找到开发商后,该小区开发商于2007年7月向业主发出公开信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错误地把合同中的层高2.7米填为2.8米,现正式通知您将合同中关于层高的约定更改为2.7米。”

  张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违约,“首先,层高缩水将直接导致房屋贬值。另外,层高缩水使得我无法对房屋进行良好的装修,导致业主的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都降低了”。此后不久,张女士等73名业主先后将重聚园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0%进行赔偿,即5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不同意赔偿,并辩称:双方所签的合同没有约定层高不符的违约责任。此外,“合同中填写2.8米属工作失误,已向业主发出公开信做了说明。”

  审理中,法官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建设部颁发的一个住宅规范中,载明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据此,法官认定,根据相关规范,房屋可存在一定误差,该房屋层高缩水0.1米,已明显超出误差范围。鉴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故其属于不适当履行,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因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层高缩水”条款,主审法官综合考虑房屋层高与建设成本、居住环境、房屋贬值等因素之间的关系,酌定开发商赔偿张女士近2万元。一同起诉的其他72名业主,也分别得到了2万元左右的赔偿。

  昨天下午,业主代表来到石景山法院领取了这笔总额为169万元的支票。据他们介绍,此案之后,陆续又有200多户重聚园业主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了诉讼。(记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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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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