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海关检获逾百张<梅兰芳>水货碟 11人被拘(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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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海关检获逾百张<梅兰芳>水货碟 11人被拘(图)
2009年01月16日 1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影碟规定只可在内地发售。(图片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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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根据香港版权法,在电影首映期间不得同步出售水货影碟,否则便触犯“平衡进口物品”条例。海关日前根据举报,突击九间设商场及楼上铺,检获逾百只正在上演的电影《梅兰芳》水货碟,拘捕11男女。

  搜获的水货电影光碟共122只,总值4600元。售卖店铺遍布中环、湾仔、铜锣湾、旺角、荃湾、屯门及将军澳。初步调查相信全部由内地生产,属于只准在内地出售的正版货,售价由30元至精装版的80元不等,精装版硬皮纸盒包装,附月历及拍摄花絮等,全部都有注明只准在内地出售。

  涉嫌偷步售卖水货影碟的店铺,两间在商场,其余七间为楼上铺,兼售卖书刊、杂志,全部开业皆逾2年。被捕3男8女,包括1名公司董事、1名经理及9名职员,年龄由24岁至40岁不等,经录取口供后获准保释候查。

  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课监督李金强表示,现时不少光碟零售商对版权法意识仍很薄弱,以为可以趁电影在香港首映从邻近地区购买合法光碟抢先当作水货出售。消息称该批光碟利润甚微,店铺只为吸引消费者上门。

  李金强说,市民在邻近地区购买合法出售的电影光碟返港,若数量只是一只,或有合理理由解释多于一只,海关不会视为走私作出售用途,但在店铺出售便触犯“非法平行进口电影光碟”,违反经修订的《版权条例》。

  触犯相关刑罚判刑最高指引,为监禁4年和每件侵权品罚款5万元。李金强提醒店铺负责人,如欲分辨平行进口物品是否侵权,可向相关版权持有人或发行人查询。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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