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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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31日 15: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气象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国气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气象灾害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调整的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 关于气象灾害预防。

  一是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和效力; 要求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时,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应急队伍建设。(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二是规定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预防义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监测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二是规范预警发布制度,明确预警发布主体以及气象灾害等级、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范媒体传播行为;加强公共场所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一是规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预案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预案启动的条件;规定停工、停业、交通管制以及转移、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三是规范气象、水利、卫生等政府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中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灾后总结、法律责任等制度作了规定。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月 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z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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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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