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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代言背后:代言费惊人 无广告审核手续

2008年11月13日 11:18 来源:青年报 发表评论




    11月11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联合40多家企业签署诚信公约,向社会做出“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等10项承诺。消费者通过电视、网络购物后“不喜欢”或“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换货。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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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摇摆着曼妙的身段,再配上一句“史上最夺目的真金真钻手机,奢华登陆”的手机广告语,不少观众难免怦然心动。不过,近日北京市消协列出的涉嫌违法电视购物广告中,林志玲代言的这款手机也被列入其中。明知电视购物声名狼藉,大牌明星却为何屡屡置身其中呢?

  经纪人:代言费高昂

  近几年来,随着不少电视购物的问题产品出现,不少消费者对电视产品秉持着“爱理不理的”心态,不过商家也不是省油的灯,找那些大牌明星当代言人就成了近期商家们的砝码。

  吸引明星的,是那昂贵的代言费。据一家明星经纪公司工作人员透露,国内一般的明星,每年三四十万元就可以,但通常一次要签约几年。名气较响的明星,则要百万元以上。一线大牌要价通常在千万元以上。

  代言的产品,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给明星,如果明星同意,就可以继续协商代言费用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成本很低廉,唯一的大花费就是用在请大明星代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明星谈好代言类型、工作量、费用、合作时间等各项条款之后,就可以拟定合同,安排签约仪式。整个流程并不复杂,既没有多方的考察也没有广告审核手续。据业内人士透露,即使企业把产品送给代言明星,他们一般肯用的也不多,“像用惯了高档货的帅哥美女,让他们用那些不知名的产品,那是很不现实的。”

  律师:明星不担责

  观众往往出于对这些明星的信任,认为商品质量没问题。让不少明星屡教不改的原因就是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

  昨日记者致电知名律师郑志,他告诉记者,明星在整个代言过程中只与商家存在着比如违约、毁约等法律责任,而对消费者不负有任何责任,而就算广告被撤下,明星也不会损失一分一毫。换句话说,经济上和法律上很难对明星进行约束,唯一对他们有影响的就是公众形象,这也是我国广告法比较欠缺的地方,让不少明星和商家“钻了空子”。

  在其他不少国家,名人如果做虚假广告,都会被追究责任,如美国必须电视道歉加巨额罚款。而在英国,明星是被禁止做药品广告的。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更是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中国的明星们代言靠的就是自己的良心和公德心。赚钱固然重要,但是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招牌”给赔上了。 (杨汶)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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