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力挺买车"后悔权" 未来无条件退车或成可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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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力挺买车"后悔权" 未来无条件退车或成可能
2009年06月23日 16:52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实施15年来的第一次大修。而日前一个有望出台的立法建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那就是买车应建立“后悔权”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在介绍“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时向记者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建立后悔权制度,也就是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样的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行为,但像购买汽车这样的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却是适用的。”

  虽然在国内外的零售行业中,类似后悔权的“无理由退货”早已广泛存在,但在国内,尚没有大规模实行“无理由退货”的制度,这对于汽车这样的消费市场更是一大缺失。对于所谓“后悔权”制度,刘俊海教授介绍说,“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准确地讲,应称为“法定的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后悔权制度或冷静期制度的称谓更容易被公众理解,它指消费者有权利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消费者可以在法定情形下,根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实现无因退货的效果。也就是说,如果这一制度通过,那么将来在汽车交易之后的指定时间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对汽车进行退换。

  虽然这个立法建议还尚未进入审议程序,但经销商们已经按捺不住,纷纷提出质疑。经销商们表示,一方面,汽车作为交易额巨大的交易商品,肯定跟一般的小商品有较大的区别,包括上牌照、交购置税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和推办都十分麻烦。另一方面,如果在限定可以使用“后悔权”的时日内,消费者过度地使用车辆或是出现了一些小的刮蹭、摩擦等,双方的权责不好划分,还可能引起更多的纠纷。

  对此,刘俊海教授表示,因为就汽车这样的交易商品来说,商家与消费者在对信息占有方面不对等的关系。所以,“后悔权”制度是能使消费者在头脑冷静的时候摆脱出困境的机会。而在制定的时候,也一定要考虑到实际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汽车退费手续会比较麻烦,那么可以限定在完成这些手续之前给消费者“后悔”的足够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之后,再进行上牌照、交购置税等手续。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这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这也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的混乱。而对于买车这样交易额巨大的交易行为,消费者本身就应该进行深思熟虑,所以消费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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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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