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罚酒驾不应是保险公司受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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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罚酒驾不应是保险公司受益
2010年03月06日 07:26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交通漫画::交强险费率将与酒驾联动 醉驾可上浮30%背景: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称,自今年3月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据介绍,公安部将与保监会规定费率浮动幅度,而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中新社发 唐志顺 摄

  本周开始,北京地区于全国率先出台了酒驾醉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机制。今后酒驾一次或者醉驾一次,第二年的交强险将上浮15%和30%。监管部门的目的是以此来预防酒驾,增加酒驾的违法成本,不过新规一出,争议随之而来。

  根据媒体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五成的车主认为新规并不合理,更有超过八成的受调查者认为新规对杜绝酒驾行为“效果不会很大”,有不少业内人士直指新规是保险公司在变相圈钱。

  首先,认为新规不合理的车主中大多数指向酒驾挂钩交强险还是属于“随车不随人”,没有厘清惩罚的客体。生活当中,许多酒驾者开的是单位的公车,或者是朋友的车,一旦被罚,那么就是单位或者车主要多掏钱替违法者受过。这对单位或者并没有酒驾的车主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削弱了对酒驾违法者的惩戒效果。所以监管部门在出台酒驾挂钩交强险后,应该尽快研究“随车更要随人”的处罚细则,而且这也能给因同样问题被诟病的商业车险领域提供借鉴。

  其次,新规效果之所以会被普遍看淡,是因为即使按醉驾后的上限上浮,“也就那么几百块钱”。这是因为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基础保费本就不高,相应按比例的经济惩罚力度自然不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尽早出台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与商业车险挂钩。如此的话,一能加大对酒驾行为的经济惩罚力度,二能减弱新规中过浓的强制色彩,这也是与国际接轨。

  再者,交强险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险种,监管部门应该责成或者组织保险公司在此项上的盈余成立道路救助基金,用作支付因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事故当中的抢救费用,或者先期的赔付等其他费用。总之,酒驾挂钩交强险,最终受益的不应是保险公司,而应是公众的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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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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