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50亿补贴开始“普惠”——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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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下乡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50亿补贴开始“普惠”
2009年03月16日 09: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轻卡和微客厂商及消费者一片焦急的等待声之中,上周二,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局,终于以财建(2009)10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如本报先前已披露的部分方案内容一样,汽车下乡补贴采取“普惠制”原则,只要列入50亿元补贴范围的总质量不超过6吨的轻型载货车(下称轻卡)和排量在1.3升及以下的微客,能满足工信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条件并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均可享受补贴。而且补贴比例,也将按农民购买车辆价格的10%来执行。在补贴资金安排上,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摩托车也纳入补贴范围

  不过,上周正式发布的方案,也包含了不少以前所没有披露的内容。比如农民不管是换购轻卡还是购买1.3升及以下的微客,最多补贴的上限都为5000元。而且,此次方案还将摩托车和汽车并在一起,一起分享50亿元的大蛋糕。

  方案规定,从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卡的,均可享受购车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卡每户限购一辆,而且报废车辆车主必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在同一时间内,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也可以享受购车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而对于摩托车下乡的补贴,方案规定的时间却要长得多。凡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的,均可享受补贴,而且可以获得补贴的摩托车数量,也是每户两辆。

  方案还明确,可以获得补贴的轻卡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客则是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方案规定,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而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均可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不过方案也明确指出,微型轿车即使排量在1.3升及以下,都不在50亿元的补贴范围之内。

  补贴上限最高5000元

  方案还规定,农民换购轻卡的,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车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在厂商和消费者最关注的补贴比例及金额方面,方案规定,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而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在补贴资金来源方面,方案规定,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但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自己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补贴资金尽量实行“乡级兑付”

  换购轻卡和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客的农民如何申请补贴资金?方案规定,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已报废的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也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

  在补贴资金的发放方面,方案规定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的政策,而且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根据方案,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得,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对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方案还规定,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

  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将通过专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朱中齐)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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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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