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信息公开”:公开是义务不是“施舍”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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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信息公开”:公开是义务不是“施舍”
2010年05月05日 08:00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核心提示:今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信息公开,无疑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方式。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两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起步探索到实践创新,在长足进展中尚存不足。

  ①核心信息逐渐公开

  近40个中央部委公开财政预算

  “公开的是民众不关心的,民众关心的不公开,好歹公布了民众关心的,民众又看不懂。”这段有些绕嘴的话,曾经是人们对刚刚起步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感受之一。其中最典型的是备受百姓关注的政府财政预算和开支情况。

  令人们眼前一亮的是,今年3月25日,财政部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在去年首次公开中央财政预算4张表格的基础上,今年公开的范围增加到12张预算表。尽管看懂这些财政预算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人们明显感觉到:与去年相比,今年预算公开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科目也更细化。

  随后的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开了2010年财政收支预算。接下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也相继在各自官网上亮出“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国土部、财政部及科技部在公布预算总表的同时,还用文字介绍了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的具体内容。

  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务院已有近40个中央部门公开了财政预算。近3年内,中央部门预算将全部公开。

  “现在不管中央部委是不是全部公开了,公开的是不是都能看得懂,但其示范效应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一位曾经多次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出申请要求公开财政预算的法律人士表示,中央部委将带动地方政府进行财政预算公开。同时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步入实质阶段,也会带动并影响其他核心信息和要害信息的公开。

  诚如此言,中央及中央部委财政预算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也相继公开了财政预算。特别是前不久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布的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分钱公务花费,甚至连“花1.5元购买信纸”也公布。白庙乡政府这一做法,赢得广泛好评。

  ②制度保障不断跟进

  考评体系、问责办法等亮相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年来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公开手段和场所等“硬件”建设基本到位的同时,针对信息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不断强化“软件”建设,进行机制探索创新。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机关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目前,政府都按规定公布了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为更加客观真实地评价信息公开工作,北京市政府就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指标体系”。该体系采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介绍情况、实地考察以及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等多种形式展开考核。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坏,不再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自己说了算,老百姓的感受和评价,也会计入其中。相关专家指出,如果这一考评体系得到推广和运用,必将有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前行。

  为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实施,全国各地都在探索。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就明确列出8种违规行为将被追责,如: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等。不难看出,这些追责情形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实践中,导致信息公开不畅,其中“保密”或“信息不存在”,是工作人员拒绝公开的常用理由,也不排除个别工作人员有失密担责的顾虑。为解决这一问题,农业部建立了信息公开评审仲裁机制,由公开、保密、文电、业务、监察等方面人员组成信息公开评审仲裁组,负责对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评审和判定。这样一来,是否涉密,不能随口而说,同时也减轻了信息公开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协调难度。

  为了让老百姓方便获取政府信息,除网络、图书馆等规定的场所外,一些地方还把数字电视作为一个公开载体。在安徽省铜陵市,政府开设公布政府信息的专用数字电视频道,24小时发布政策政令、部门权限、办事指南、时事要闻等内容,用户通过电视就可浏览政府信息。

  ③申请难诉讼难还存在

  呼吁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阔步前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假公开”与“缩水公开”现象在个别地方时有发生;二是申请难、诉讼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实践中,有的政府部门把“秘密”作为信息公开的挡箭牌。而这些所谓的“秘密”信息,往往是民众想要了解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把不重要的信息公开、重要的藏起来,这是“假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对象减少,是“缩水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存在“假公开”与“缩水公开”现象,那依申请公开呢?

  北京一市民先后3次向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包括2003年至2009年每年查处黑车所得罚款总额及流向;所有无人认领车辆的数量及被解体车辆数量等内容。3次申请,无一例外遭到交通执法总队拒绝。无奈之下,该市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予立案。

  诉讼,被老百姓寄予了“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厚望。然而时至今日,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有所见,而公民胜诉的屈指可数。败诉案件常以起诉人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证据不足为由。

  据分析,诉讼难有其客观原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主体,同时举证责任也不明确,秘密的认定也不统一。

  为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日起,就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出台。相关人士分析,日前保密法经过修订,对定密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为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司法解释创造了条件,希望这一司法解释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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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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