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上附着照片,居然还被别人在商店盗刷,失主王女士认为,既然信用卡上有照片,刷卡商店就应当认真审查持卡人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是否一致,据此,王女士要求刷卡商店承担自己的损失。
2008年2月16日18时,王女士与朋友在海淀区一餐厅用餐,21时王女士发现手包被盗,内有她的身份证、银行信用卡、手机等物品。据王女士讲,发现被盗后,她立即向银行挂失,却发现信用卡已被盗刷,信用卡消费的商家分别是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费业务4笔,共计6408元;回龙观一商店2笔,消费金额2000元;回龙观一服饰店2笔,消费3395元。
王女士认为,被盗刷的这张银行信用卡是一张附有自己照片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信用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第四十四条规定,特约单位应将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第六十九条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王女士认为三家商店在受理信用业务时,没有审查信用卡上的照片是否与刷卡人相符,没有核对签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应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因此王女士要求三家商店赔偿自己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共11803元。昌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通讯员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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