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合法理的二级公路收费站应立即取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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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不合法理的二级公路收费站应立即取消
2009年01月09日 15:53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撤销工作也已经开始。1月7日,一名交通运输部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省份进行试点,方案将于近日出台。(1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燃油税开征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站点撤销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尽管现在国家的实施方案还未正式出台,但从媒体以及权威人士透露的种种信息表明,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并不能马上消失,并有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存在。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我国诸多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不应设时间表,而应立即取缔。按照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这意味着,除了国家法规所规定的中西部省份建造的二级公路,并且连续里程60公里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的二级公路收费站,都是违法的,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根据发改委等四部委公布的信息,在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中,二级收费公路里程和收费站均占总量的60%左右。从地区分布来讲,虽然中西部地区的二级收费站占到绝大部分,但由于我国各地收费站星罗棋布,东部地区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总体数量,无疑也是相当惊人的。

  事实上,对于违规设立的二级收费站问责机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得相当明了,并且相当严厉。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几年过去了,就全国大面积违规设立的收费站而言,既没见受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更没见违规收费站轰然倒下,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更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

  因此,笔者觉得,国家要以制定全国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为契机,一方面,对不符合法理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绝不能再设时间表,应立即取消;与此同时,要对违规设立的收费站,严格按照国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问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吴睿鸫)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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