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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团转制为企业就不出艺术精品了吗?

2011年09月19日 17:03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答: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文化企业必定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标,什么挣钱就生产什么,国有文艺院团转制为企业后就难以产生艺术精品了。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缺乏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的正确认识,缺乏对市场选择机制的正确理解。

  第一,艺术精品是演艺企业艺术追求的目标和创造效益的重要载体。精神文化产品,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生产,均带有意识形态性和社会性。任何一家文化企业生产、营销文化产品,都负有鲜明的社会责任,因而演艺企业的艺术生产必然要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即充分考虑其艺术作品对人民群众的积极意义。同时,在充分竞争的文化市场中,社会效益即潜在的经济效益。发达国家经营业绩突出的演艺企业、我国在改革中已经做优做强的演艺企业,其可观的经济效益均来自长期运营形成的经典剧节目及其树立的优秀品牌。因此,无论是考虑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艺术精品都是合法经营的演艺企业着力追求的核心目标、创造效益的重要载体。

  第二,艺术精品生产是转制院团参与市场竞争、长远发展的优势。国有文艺院团的优势即在于自身的人才优势、作品优势和阵地优势。院团转制为企业后,打造艺术精品品牌、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既是其长远发展的需要,又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转制院团何乐而不为?所有转制的国有文艺院团都会认为,如果其企业形象和产品导向被社会公众冠以“三俗”的评价,那将是企业的灾难,必定难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抢占市场、服务群众,绝非是迎合低级趣味、不健康的文化需求和生产“三俗”产品,而是依托优势、创造品牌、赢得市场和受众。

  第三,积极引导艺术精品生产和消费,是政府的文化责任。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通过积极有效的导向性政策,吸引、倡导转制院团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规范、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这是促进转制院团打造艺术精品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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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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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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