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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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2009年09月12日 19:4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文化部日前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是根据当前基层文化建设的需要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发展的实际要求而制定的。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职能、任务,从规划、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的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文化单位负责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文化站主要任务是为所在乡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农村文化活动、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和建设,办法规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建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职能和服务,办法规定:文化站主要职能包括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文化站应向公众开放,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公益性服务,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公示。(记者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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