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宰相”俾斯麦曾参加过100多次决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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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血宰相”俾斯麦曾参加过100多次决斗
2009年09月25日 10:4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叶甫盖尼·奥涅金》:决斗的风俗

  郭建

  普希金的名作《叶甫盖尼·奥涅金》描写了这样一个故事:纯真而富于幻想的塔姬雅娜对来访的奥涅金一见倾心,连夜写信向他倾诉了自己的心曲。而玩世不恭、已经厌倦贵族生活的奥涅金一方面冷冰冰地拒绝了她的爱情,一方面却故意向她的妹妹、单纯而又爱慕虚荣的奥尔佳假献殷勤。奥尔佳的恋人、青年诗人连斯基被深深地激怒,毅然向这个花花公子提出决斗。结果在决斗中老练的奥涅金一枪撂倒了连斯基。几年后,奥涅金在舞会上又见到了已嫁给格列敏公爵的塔姬雅娜,内心深处的爱情终于被唤醒。他不顾一切地向塔姬雅娜表白,但是她决心忠于道德和义务,拒绝了奥涅金……

  读者肯定都知道的是,后来普希金自己也是死于决斗的。

  这种似乎公开的谋杀行为,居然来自一项司法取证制度。决斗原来是日耳曼民族的一种神明裁判方式。当在诉讼中无法证明事实时,就由争议双方进行决斗,受伤或被杀死的一方算是被“上帝之手”予以制裁,被宣布为败诉。勃艮地国王耿巴多德在501年发布法令,凡是两个勃艮地人之间的纠纷,都可以用剑来进行决斗,把双方的分歧“交由上帝来裁决”。

  作为司法程序的决斗有严格的程序。双方的身份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使用决斗,不同身份之间的当事人以及近亲属之间也不得使用决斗。当时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老年人、妇女等难以参加决斗的人,可以雇用其他人代替自己进行决斗。但是在决斗进行时当事人必须在场,脖子上套上绳索,等待决斗的结果。如果代行决斗的人获胜,表明“正义得到伸张”,于是当事人就可以解脱。但是如果代行决斗的人失败,则表明当事人是违反正义的一方,理应受到处罚:当事人处死刑,而代行决斗的人要被砍去右臂,终身不得与人再行决斗。有的国家规定,司法决斗所用的武器是按照双方的身份来限定的,贵族、骑士使用剑,平民使用棍棒,武器都要经过鉴定,决斗中不得使用暗藏的武器。也有的国家规定,由起诉的一方来挑选武器,包括了盾牌、长剑、短剑、流星锤等等。

  这样野蛮的司法“取证”制度在欧洲延续了一千多年,直到19世纪前后才逐步被法律废除。可是长期以来,决斗已经成为贵族阶层的生活方式,决斗从司法程序变成了一种社会风尚,以决斗维护名誉的风俗依然长期存在。这种决斗由挑战开始:骑士时代一般是挑战者当众把自己的一只手套扔到对方面前,说一声“还我公正”或“向我道歉”,对方捡起手套,就表示应战。在许多国家以法律禁止决斗后,挑战方式往往是听上去无害的“是否愿意与我一起去野外”。

  因为是从司法程序演变而来,决斗决非打架,仍然有严格的程序。双方(一般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要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到场必须有证人、医生,要由证人检查武器并宣布决斗开始。如果一方过了决斗时间还没有到场的,就算是失败,已到达的一方就可以将剑在空中挥舞三下,算是赢得胜利。决斗并非“比武”,本质上仍然是寻求上帝裁决,后来形成“第一滴血”的原则,谁先受伤就表明上帝已经作出了裁决,不必一定要有你死我活的结果。

  19世纪开始欧洲国家逐渐立法严禁决斗,以谋杀罪指控决斗参与者。但决斗风气仍很盛。比如德国的法律也开始以杀人罪追究决斗者,但军官之间、大学生之间依旧盛行决斗,只是尽量不发生死亡事件。比如大学生之间的决斗,流行的规则是双方间隔距离以手臂加剑身为准,不得移动两脚,只能挥动持剑的右手,暴露一侧的肢体以纱布缠裹防止受重伤。一方被划破身体流血即告停止。“铁血宰相”俾斯麦曾经参加过100多次这样的决斗,脸上有多处剑伤而破了相,这在当时却是最受尊重的标志。德国大学的决斗风气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而后来德国法西斯的党卫军还曾企图恢复决斗裁决名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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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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